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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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1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