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姜禮瑋 被告 徐肇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係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宣判,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