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7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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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7022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婉君楊義發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詩苹 即楊義發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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