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劉○妤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 吳仕雄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仕雄被訴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蔡培元法官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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