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訴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六九號
原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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