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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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 簡連榮
賴秀鳳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
葛乃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如股東名簿、股單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僅能釋明聲請人於
105年4月25日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尚無法釋明繼續
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