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被告因積欠會款,遂簽
發發票日期為民國89年1月19日,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
下同)5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計35紙(以下簡稱系爭
本票)交付原告。
2詎系爭本票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7萬5000元及自9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等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2380元(裁判費1880元,登報費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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