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泰武鄉衛生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2,725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2│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70,655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3│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76,800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4│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2,880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5│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14,340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6│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62,800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007│泰武鄉衛生所│合作金庫銀行│95年3月17日│9,191元│PW0000000││││乙○○│潮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