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章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陳志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