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章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陳志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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