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
       吳麗香
被   告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被   告  黃忠龍
前列二人共
訴訟代理同
人      劉志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以民事準備書暨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為新台幣(下同)1,
406,052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
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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