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聖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聖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聖峯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周聖峯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①竊盜│①擄人勒贖│①強盜│││②偽造印文│②未經許可持有制式│②強盜││││手槍│③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0月│①有期徒刑15年6月│①有期徒刑5年4月│││②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年,併│②有期徒刑4年8月││││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③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①97年11月25日│①97年11月25日│①98年3月3日│││②98年2月至98年3│②自97年12月起至98│②98年3月3日│││月18日│年3月18日止│③98年2月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8、2768、2808│第1918、2768、2808│第2883、6265、3209│││號│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7│98年度訴字第1920號│││││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訴字第1920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0日│99年1月19日│99年3月23日│││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97│99年度訴字第1920號││判決│││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訴字第1920號)││├──┼─────────┼─────────┼─────────┤││確定│98年12月17日│99年4月22日│99年8月24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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