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七二號
聲請人甲○○即 陳章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俊德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貳萬伍仟元│QC七四三三九六│││││州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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