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李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玉和(註: 劉志堅 之母,另劉志堅之父 劉文昆
已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住所係設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此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資料可稽。是依上開
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