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華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笵
池皖農
一、債務人李文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文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池皖農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