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 李清溪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家正 張振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