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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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 李清溪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家正
張振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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