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雨涵具保人林雅慧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9876號、9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雅慧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林雨涵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雅慧於民國110年2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3月13日上午11時、5月8日上午9時30分應遵期到庭受審,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本院乃合法傳喚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嗣經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10年度聲羈字第53號卷第35至36頁)、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警方職務報告、被告暨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