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良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支付命令繫屬本院時已變更登記為 陳銘僑 ,是本件聲請狀未經合法簽章。請提出蓋用貴公司公司章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