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全部扶助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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