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
   、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
   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
   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自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
   照)。因本件原告丙○○係民國00年出生之為未成年人,
   依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依戶籍謄本記事欄記
   事欄之註記)為之,方屬合法,是本件原告應補正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
 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是原
   告應具狀查報被告乙○○之住居所(原告可攜帶證明文件
   逕向處理兩造交通事故之警察單位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申請被告之住所資料),另提出
   書狀載明向被告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
   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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