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269號聲請人 李鴻珵 相對人 郭冬弦 相對人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726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5年10月31日│610,000元│未記載│105年10月31日│├─┼───────────┼───────────┼───────────┼───────────┤│2│106年9月20日│300,000元│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