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請人鑫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聲請人鑫森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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