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懋璿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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