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邱鼎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235元

自民國114年

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2%

002

30,263元

自民國114年

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3%

003

93,339元

自民國114年

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2%

004

2,258元

自民國114年

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