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宋嘉凌
陳國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被告 駱文豪
陳宏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駱文豪、陳宏志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2人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至原告2人對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 、莊世皇、 謝瑞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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