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庚○○
戊○○
乙○○
丁○○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載明本件請求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