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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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洪娟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群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令富 人號4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