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15號上訴人 林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路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確認㈠被上訴人持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本金部分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部分不存在;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返還該本票予上訴人。查前揭聲明㈠之上訴利益為12萬5,000元;聲明㈡之上訴利益為14萬5,0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7萬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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