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詹益瑚
詹彭冬 張國威 張嘉怡 張均銘 被告臺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被告 吳榮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