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妍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僅見相對人所簽資費為999型之合約書,未能證明相對人已將其資費變更為1599型(30個月),故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資費更改為1599型(30個月)之合約書,及其合約補貼款告知事項,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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