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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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品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余品萱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