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5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簡易判決之正
本(96年度港簡字第282號),經裁定更正後,該更正之裁定正
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更正後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更正原判決之裁定正本(本院96年度港簡字第282號96
年10月22日裁定)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有如更正後之附表所示
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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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事實理由欄應更正之處│更正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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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號為001797號、帳號為0361│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
│068號│為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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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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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事實理由欄應更正之處│更正後之內容│
├──────────────┼───────────┤
│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361│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
│068號│為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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