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砡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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