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債務人 張淑玲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同年月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次查債務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均無可供清算分配之價值,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說明│├──┼─────┼───────────────┼────────┤│1│機車│2014年份,125cc,普通重型機車││├──┼─────┼───────────────┼────────┤│2│存款│新臺幣137元││├──┼─────┼───────────────┼────────┤│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債務人及其他24名││││109.27平方公尺│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1/6│債務人潛在之權利│││││範圍為1/72。│││││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25,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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