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
27、12536、1388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56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1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29分宣判,然承審法官因新冠肺炎之疫情,而有依防疫規定應予隔離之情事,致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