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 紀建鵬 訴訟代理人 紀陳秀葉 被告 紀塗水 訴訟代理人 王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5年間陸續向訴外人紀 陳雪 借貸共計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4紙本票予 紀陳雪 收執,嗣紀陳雪贈與系爭借貸債權予原告,因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爰依贈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00元,及自9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向訴外人 李來成 借貨系爭借款,而非向紀陳雪借貸系爭借款,且李來成實際交付被告之借款僅為45萬元,係加計利息後才為675,000元。如附表所示4紙本票係被告簽發予李來成收執,然被告已於李來成死亡前清償完畢,在清償時曾請李來成返還該4紙本票,但李來成都未返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附表所示4紙本票為被告所簽發。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系爭借款究係紀陳雪抑或係李來成借貸予被告?㈡苟係紀陳雪所借貸,則紀陳雪借貸之款項為何?被告是否業
已清償完畢?
五、茲論述如下: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消費借貸,或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民法第475條定有明文。
本件訟爭本票,據被上訴人主張,係上訴人因借款而簽發交伊作為憑證者,茲上訴人既否認借貸之存在,即應由被上訴人就借款之已交付,舉證證明,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5年間陸續向紀陳雪借貸系爭借款,
並簽發如附表所示4紙本票作為憑證,惟迄未清償等語。惟被告否認有向紀陳雪借貸系爭借款,並以前詞置辯,則揆之上開判決要旨,原告應舉證證明紀陳雪確有交付系爭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經查,原告固提出被告所不爭執為其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4紙本票為證,然持有他人所簽發之本票之原因很多,如借票、他人轉讓或借款等等,不一而足。原告尚難僅憑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4紙本票,即得逕認紀陳雪與被告間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之事實。此外,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猶未能舉證證明紀陳雪與被告間確有系爭借款金錢之交付及消費借貸之意思等積極事實存在,則原告上開主張,自難遽信為真。從而,原告依贈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00元,及自9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既未能證明紀陳雪與被告間確有系爭借款金錢之交付及消費借貸之意思存在,則原告主張依贈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00元,及自9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1年12月30日│35,000元│91年4月20日│059980│││1││││││├─┼───────────┼───────────┼───────────┼────────────┼──┤│00│91年12月20日│40,000元│91年6月20日│059979│││2││││││├─┼───────────┼───────────┼───────────┼────────────┼──┤│00│96年3月12日│200,000元│95年3月12日│059991│││3││││││├─┼───────────┼───────────┼───────────┼────────────┼──┤│00│96年3月12日│400,000元│95年3月12日│05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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