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彬選任辯護人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文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羅文彬明知 甲基 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俗稱搖頭丸)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仍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以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價格,販售予 游昌銘 ,前後共2次。嗣經警於100年5月18日查獲游昌銘另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游昌銘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100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游昌銘於偵查中,供出曾向羅文彬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羅文彬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主張:本件證人即與被告購毒者游昌銘於偵訊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故不應具證據能力等語,經查:
一、本件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前開供述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被告上開供述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游昌銘偵訊中之證述:經查,證人於偵訊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命供前或供後具結在卷(見100偵13845卷㈢第191頁)且無證據證明檢察官違法取供,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第2項規定,上開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又渠 等業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已充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是上述證人游昌銘偵訊筆錄自得作為證據。
三、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羅文彬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與證人游昌銘見面,惟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游昌銘之犯行,並辯稱:我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去找游昌銘,均是游昌銘請我幫他調貨,但我於100年3月1日並沒有拿安非他命給游昌銘,因為我只有K他命,我都稱K他命為「石頭」;而100年4月25日,因為游昌銘身上並沒有錢,且我也沒有搖頭丸,所以也沒有拿搖頭丸給游昌銘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與證人游昌銘見面乙情,業
據被告自承在卷(見100偵25086卷第10頁;本院卷第30頁、第97頁背面至第98頁),核與證人游昌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100偵13845卷第187頁背面至第188頁;本院卷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復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㈡再查,證人游昌銘於偵訊中結證稱:100年3月1日凌晨1
時45分33秒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羅文彬跟我聯絡,電話中羅文彬所稱的「石頭」是指安非他命,而「3到5」則是指每公克安非他命的售價是新臺幣(下同)3,000元到5,00
0元,而同日凌晨2時4分42秒的通訊監察譯文,則是羅文彬說要拿3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並且說1公克大約3,500元,我就跟羅文彬價錢大概如此,當天羅文彬到我家後,我秤了羅文彬帶來的安非他命,重量只有1公克,交易金額是3,500元,羅文彬有跟我提到說安非他命是他的朋友給他的,他想要換現金,我並不清楚羅文彬是否有賺到錢;而100年4月25日凌晨0時15分52秒及同日凌晨0時18分52秒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都是羅文彬以2,500元之價格販賣6顆搖頭丸給我,我後來有跟羅文彬約交易之地點,並且交易有成功,同日凌晨1時54分58秒的通訊監察譯文,就是我與羅文彬相約的交易地點,交易地點原本約在一間7-11便利商店,後來改約在新坡地區的 萊爾富 便利商店等語(見100偵1384
5卷第187頁至第188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復結證稱:我於100年2月至4月間,都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羅文彬連絡,100年3月1日凌晨1時45分33秒及同日凌晨2時4分4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中,羅文彬所稱的「石頭」是指安非他命,而羅文彬是以「透先明亮」形容該安非他命的品質甚佳且透明度甚高,羅文彬是主動向我兜售安非他命,而同日凌晨2時25分3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指示羅文彬如何來我位在桃園縣○○鄉○○○街○○號的住處,我住處大門對面有一個公園,我見到羅文彬將機車停放在公園,我便到該公園的樓梯間與羅文彬進行安非他命的交易,當天,羅文彬給我的安非他命重量是1公克,而我則是分期將錢交給羅文彬;至於100年4月25日凌晨0時15分52秒及同日凌晨0時18分52秒的通訊監察譯文中,是羅文彬要販賣6顆搖頭丸給我,而羅文彬所說的「6件衣服」是指搖頭丸,交易的價格是2,500元,當天我與羅文彬是在新坡地區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完成交易,我在電話中會說我沒錢,是看看能否延遲付款,但我於100年4月25日當天,確實有給羅文彬2,500元,而羅文彬也有將6顆搖頭丸交給我;這2次交易我會印象深刻,是因為100年3月1日那次,羅文彬在電話中本來要賣給我3公克安非他命,但我秤重量後,發現只有
1公克;而100年4月25日那次交易,我先是前往警察局旁的7-11便利商店,後來發現錯了,才到萊爾富便利商店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背面至第95頁);是核證人上開證言,證人係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價格,向被告羅文彬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要過程,證人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歷歷,互核相符;而證人與被告間並無仇怨,況證人係於偵、審中,經告以偽證罪之處罰規定後,仍具結為上開證述,衡情,證人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仍執意誣指被告,從而,證人證述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乙情,已難率爾否認證人證述之真實性。
㈢又細譯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於100年3月
1日及100年4月25日與證人之對話,皆係被告主動向證人兜售毒品,並以代號向被告表示毒品之種類,復明確向證人表示毒品之價格,而100年3月1日係被告依證人指示,10
0年4月25日則是證人依被告指示,前往交易地點等情,核與證人上揭證述相符,足認證人前揭證詞,確為事實,堪可採信。
㈣被告固辯稱:100年3月1日當天,是游昌銘請我幫忙調安
非他命,我才會打電話與游昌銘聯絡,我在電話中會提到「石頭」,是用來代表K他命,因為當天游昌銘急著請我調貨,所以我才會與游昌銘見面云云;惟查,細譯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時序,係被告主動以「石頭」作為毒品代稱,並向證人言明該毒品之品質及價錢後,向證人兜售毒品,而100年3月1日被告與證人交易毒品之類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本院認定如上,且被告果係為證人調貨,被告何需大費周章,向證人解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及商量價錢,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伊始,對於
100年3月1日與證人聯絡之原因,先稱係為向證人購買K他命(見本院卷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後於本院審理中始為前揭辯詞,則被告就100年3月1日與證人聯絡之原因,前後矛盾至此,且與客觀事實不符,顯見被告此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採。
㈤至被告另辯稱:100年4月25日,我是幫游昌銘調搖頭丸,
才會與游昌銘聯絡,但是當天與游昌銘見面時,因為游昌銘沒帶錢,所以沒有交易成功,而且我也沒有帶搖頭丸去找游昌明云云;惟觀諸附表二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及時序,被告係直接以「六件衣服」及「6個2500」向證人表達販賣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價錢,且被告先向證人約定於國道一號新屋交流道附近交易,嗣經證人請求,始將交易地點改為桃園縣觀音鄉新坡地區,則被告若未隨身帶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以及確定能與證人完成該次交易,被告焉會於電話中,與證人約定交易地點,且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情,已據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上揭所辯,亦不足採。
㈥又被告之辯護人固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證人於附表二所示通
訊監察譯文中均向被告表示身上無現金,則證人證稱有交付現金予被告顯與實情不符,另被告係為證人調貨,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云云;惟查,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確有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本院認定如上,且果被告於100年3月1日及100年4月25日未交付毒品予證人及收受證人所給付之價金,則被告何須甘冒遭緝獲之風險,於電話中與證人就買賣毒品乙事,為如此詳盡之對話,復又前往交易地點與證人進行買賣毒品之交易,是辯護人上揭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㈦又被告雖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
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販賣毒品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毒品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調整,故販賣之利得,除經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然政府對毒品非法交易向來查禁森嚴,重罰而不寬貸,此應為智慮健全之成年人所得知悉,且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凡為販賣者,苟非有利可圖,應無甘冒遭查緝法辦施以重刑之風險而平白無故為他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理,是被告以前述價格將上開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販售予證人時,主觀上確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明確。
㈧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尚難採信,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羅文彬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按接續犯須接續實施的數個同種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致使各行為間的獨立性趨於薄弱,遂就全體包括評價為一罪。是以,接續犯之成立,除須接續之各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外,更須侵害同一法益。查本件被告固係於如附表所示各次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游昌銘之犯行,其犯罪時間相異,難認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與接續犯之概念非合,參酌前揭所述,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另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主張:被告本件販賣所得甚微
,且販賣數量非鉅,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惟被告係為牟利,而為本件犯行,且犯後於事證明確之情況下,仍矢口否認犯行,尚難認有何不得不犯本案之苦衷,不足認為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如不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將導致情輕法重之情形,從而,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為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令買受或受讓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身心健康,重則導致施用毒品之人因缺錢買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危害社會安全,對國家、社會或個人之傷害可謂至深且鉅,並考量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與情狀、販賣毒品之數量,及犯罪後,於事證明確下,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㈤沒收:
⒈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被告供稱係其所有(見本院卷第96頁),且該行動電話係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足資證明已滅失,均應在其各次販賣毒品犯行項下,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所得財物共為6,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表一:羅文彬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行為人│買受人│交易時間│販賣地點│毒品種類│販賣之數量│論罪科刑││││││││及價格││├──┼───┼───┼────┼─────┼────┼─────┼───────┤│1│羅文彬│游昌銘│100年3│游昌銘位在│甲基安非│1公克,│羅文彬販賣第二│││││月1日凌│桃園縣觀音│他命│3,500元│級毒品,處有期│││││晨2時○○○鄉○○○街│││徒刑柒年肆月;│││││分許│38號住處對│││未扣案搭配門號││││││面公園之樓│││0000000││││││梯間│││一六○號之行動│││││││││電話話壹支(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2│羅文彬│游昌銘│100年4│桃園縣觀音│亞甲基雙│6顆,│羅文彬販賣第二│││││月25日凌│鄉新坡地區│氧甲基安│2,500元│級毒品,處有期│││││晨2時許│萊爾富便利│非他命(││徒刑柒年肆月;││││││商店前│即MDMA)││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一六○號之行動│││││││││電話話壹支(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二:羅文彬販賣毒品相關譯文┌──┬─────┬──────────────────────────────┐│編號│手機號碼│通訊監察譯文內容│├──┼─────┼──────────────────────────────┤│1│游昌銘:│100/3/101:45:33│││0000000000│B:你在睡覺啊?│││(A)│A:還沒。││││B:我跟你講,我這裡有這個「石頭」,我待會會拿過去給你。你那│││羅文彬:│有現金嗎?│││0000000000│A:當然沒有啊。│││(B)│B:那你要多久可以拿現金給我?││││A:你那個多少?││││B:3、4個吧。││││A:3、4個多少錢?││││B:現在外面一個行情多少?││││A:不一定,都亂開的。從3到5都有,3000到5000都有。││││B:那我開4給你,因為我今天剛好有跟 大園 那個「老兄仔」聯絡到││││,他剛好撥一些給我。││││A:如果你開4的話就比我拿的還高啦。││││B:你那邊現金有多少?││││A:我真的沒有。││││B:你明天會有現金嗎?││││A:不知道。你幾點會到?││││B:幾點會到?││││A:見面再說。││││B:好,你那個......看可不可以把「重量」開出來。││││A:你多久到?││││B:待會。││││(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2頁→100偵13845號卷㈢第24-4頁)││││││││100/3/102:04:42││││B:你先休息,你明天幾點上班?││││A:早上8點。││││B:哭爸,你都很早上班厚,我跟你講...我身上有「石頭」可是東││││西我不能放太久,我是...上次你有挺我,然後我想說挺你,我││││幫你拿,你懂我意思嗎?││││A:我知道啊。││││B:然後你看明天有沒有辦法,明天我5點下班,看你什麼時間跟我││││聯絡。││││A:什麼意思?││││B:就是我「石頭」我不想放在身上就對了。││││A:你沒辦法....││││B:還有因為我現在趕去桃園,跟另外一個朋友拿,拿「東西」。││││A:....││││B:對對對,沒有在我身上。││││A:你現在人在哪?││││B:我現在人在我朋友店裡。││││A:....││││B:不然早點,你早上上班打給我。││││A:不行啦。││││B:還是你先瞇一下,等一下我回去打給你。││││A:我現在躺下去,電話響我起不來。││││B:你要我騎的回去,你現在又跟我講,機八躺的起不來。││││A:我的意思是說沒辦法現在。││││B:我不是先跟你講說,桃園拿「東西」。││││A:一大早的我會來不及。││││B:可以啊,我盡量配合你的時間,5點半。││││A:5點半我就浪費一點時間啦。││││B:機八。││││A:我跟你講,有一個小鬼在問我,就剛剛12點的時候,現在就是我││││身上沒有「東西」,所以我說.....他是要用賒的啦,因為我身││││上沒有「東西」。││││B:那他幾號給?││││A:今天幾號?││││B:今天1號啦。││││A:照理講是3號領錢。││││B:好沒關係啦。││││A:你可以接受嗎?││││B:是可以啦,因為我這個先跟人家調的。因為你跟我講說你那邊..││││...很缺嗎,對不對?││││A:你那個成本多少?││││B:我不是跟你講我跟人家拿35,你總不能不讓我賺一些吧?││││A:那35,你要丟多少?││││B:35....如果是3的話,你覺得我要跟你算多少?││││A:滿3是什麼意思?││││B:哭爸啊。││││A:喔..滿3個喔││││B:嗯。││││A:因為我拿1個價錢跟你差不多。││││B:嗯。││││A:有時候比你拿的低。││││B:我跟你講這「東西」絕對不會打槍。這石頭很漂亮。││││A:我知道不會打槍啊。││││B:我跟你講這是非常透先明亮的,真的很漂亮。現在可以看到這麼││││漂亮的「石頭」,我跟你講真的不簡單。││││A:我當然知道。現在重點是,你這樣子跟我講價錢,我沒辦法報給││││你。││││B:那你認為你要跟我拿多少?││││A:你那邊現在有幾個?││││B:3個啊,大概3個跑不掉。││││A:那你買多少錢?你那調35。││││B:嗯,OK嗎?││││A:難抉擇。││││B:等一下,我算一下,我看一下。如果說滿3個的話是10500,那我││││就給你算1好了,1萬好了,好不好?││││A:那你就倒貼啦。││││B:你要我這樣要我這樣,到底要我怎樣?你看你挺我一次,我不是││││挺你一次?我後面也是一次還你啊。││││A:等一下,是沒有錯啊。你要拿之前怎麼沒有先問過我一下?││││B:我就跟你講說我這「東西」明明不方便電話跟你講那麼多,我不││││是跟你講,我最近可能會給你賺一些錢?││││A:我知道意思。││││B:對,我今天電話跟你講那麼多,對我來說傷害很大,也太危險。││││那我現在只要你跟我講說一個時間,見面再講。││││A:....。││││B:我跟你講,我現在拿過去,你有辦法馬上沖掉嗎?你是要叫我等││││。我現在跟你談,談個價錢,你又跟我講有的沒的。││││A:你說馬上是什麼時候?││││B:就現在。││││A:哪有可能?我是說錢什麼時候回你。││││B:3號,後天。││││A:3號,可以啊。││││B:好。││││(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3頁→100偵13845號卷㈢第24-5頁至第24-6││││頁)││││││││100/03/0102:25:39││││B:這有個SEVEN嗎對不對?││││A:你現在在那個橋下SEVEN對不對?││││B:對。││││A:再往前走會有另外一間SEVEN。││││B:然後咧?││││A:那個SEVEN右轉。││││B:然後?││││A:SEVEN旁邊有個小路右轉。││││B:然後?││││A:右轉進來就會看到我家那個土地公廟。││││B:喔。││││A:我在樓下門口等你。││││B:好。││││A:你跟警衛說找一街38就好。││││B:一街。││││A:對,一街。││││B:一街38號就對了。││││A:對,我在外面等你。││││(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4頁→100偵13845卷㈢第24-6頁)│├──┼─────┼──────────────────────────────┤│2│游昌銘:│100/4/2500:15:52│││0000000000│B:我這邊有6件衣服你要不要?│││(A)│A:我現在身上沒現金。││││B:你現在那裡現金有多少?│││羅文彬:│A:沒有咩.....晚上才去提貨而已。你那一件多少?│││0000000000│B:你沒錢還跟我問多少。380。│││(B)│A:好啦,我再打給你。││││(以上見100偵字25086號卷第16頁→100偵13845卷㈢第24-6頁)││││││││100/4/2500:18:52││││B:6個2500一句話,要不要?││││A:機車啦,你現在是馬上就要錢是不是?││││B:對,因為我急著要拿給人家,很便宜喔,你自己算也知道。││││A:我想要啊,但我身上一毛都沒。││││B:明天早上呢?明天早上你有辦法拿出來嗎?││││A:幾點?││││B:明天中午以前。││││A:好,可以。││││B:那你要跟我約哪邊?││││A:你是說明天再給你錢然後給東西嗎?││││B:沒有,我東西直接給你,明天中午你再給我現金。││││A:好,可以。││││B:我現在在高速公路上,那我跟你約....││││A:你現在要回哪裡?││││B:我現在要從基隆回桃園路上,我快到新屋交流道的時候打給你,││││你再來新屋交流道跟我拿。││││(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6頁→100偵13845卷㈢第24-7頁)││││││││100/04/2501:27:52││││A:你有沒有要回來鄉下?觀音?││││B:有啊,廢話。││││A:那我在觀音等你就好啦。││││B:觀音哪裡?││││A:我家啊,你不是會經過?││││B:幹,不要鬧了,我好累喔。││││A:你回家會經過哪裡?││││B:經過忠愛莊啊。││││A:你為什麼不是走66?││││B:我走66比較遠啊。││││A:你到忠愛莊的時候打給我。││││B:好。││││(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7頁→100偵13845卷㈢第24-7)││││││││100/04/2501:54:58││││B:你可以出門了。││││A:好。││││B:你知道哪邊喔?哪個SEVEN?││││A:派出所對面那一個。││││B:對對對。││││A:好。││││(以上見100偵字25086號卷P17、100偵字13845號影卷(三)P24-7)││││││││100/04/2502:07:27││││A:到啦。││││B:到哪裡?││││A:SEVEN啊。││││B:你說哪邊SEVEN?││││A:派出所這裡啊。││││B:靠杯,你很猛耶,你在往中壢方向騎。││││A:三小啦。││││B:不是啦,不是那個SEVEN啦,一樣是新坡環道那個。││││A:我剛不是跟你講說,...你說對啊。││││B:不是啦,我怎麼可能在派出所,幹你娘,不要跟我開玩笑,快啦││││。││││A:哈哈,那個啦,之前夜市那間叫什麼?││││B:世紀鋼鐵那邊喔?││││A:對。││││B:你到了嗎?││││A:我現在過去啦。││││B:好。││││(以上見100偵25086卷第17頁→100偵13845號卷㈢第24-8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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