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富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富貴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富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台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有管轄權,得受理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6月之範圍。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犯行,且其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與態樣類似,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洪富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察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判決1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9.02.25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2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2號109.09.2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2號109.10.212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拾月109.03.06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110.05.2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110.07.013加重竊盜有期徒刑壹年109.03.06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110.05.2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110.07.014加重竊盜有期徒刑玖月109.04.06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111.07.0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111.08.095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9.04.06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111.07.0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111.08.096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9.03.23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275號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25號111.10.28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25號111.12.05備註:編號1至3經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至5經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