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713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奕均 被告 劉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所訂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伍條第二項之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嗣日盛銀行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訴外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立新公司再於109年8月25日與原告合併,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包含原債權人日盛銀行對被告之所有權利,而為上開合意管轄效力所及,是原告據系爭契約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就如附表編號2關於違約金之聲明為:「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111年10月27日具狀變更該部分聲明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就上開違約金請求之變更,核屬應受判決事項之減縮,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信用卡部分:被告於90年4月18日向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在實際可動用額度之限度內,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以週年利率20%計算,被告僅繳息至95年1月23日,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二)信用貸款部分:被告於94年4月18向日盛銀行借款60萬元,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為一期,依約定利率,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5年10月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三)日盛銀行嗣於101年10月26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立新公司;立新公司再於109年8月25日與原告合併,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再次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貸款申請書、借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經濟部對原告及立新公司之合併公司變更登記函各1份(見本院卷第13至35頁)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14萬6,221元101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20%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50萬9,770元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9.99%101年10月27日起至102年4月26日止0.999%102年4月27日起至102年7月27日止1.998%總計55萬5,991元備註: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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