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89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高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中利息正確之計算基礎
2、另請具狀說明事實理由中8,420元究係利息
3、另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之信用卡號、申請時間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