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8年度基小字第172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參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