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告陳 王麗華王廷錫 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 王廷得陳王麗華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 陳王麗王 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因原告係以被告王廷得、陳王麗華繼承訴外人王廷錫對原告所負債務為由,主張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亦無從認定陳王麗華係基於個人關係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異議效力應及於他連帶債務人即王廷得。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24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5,0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90,847元(計算式:
692,241元+1,998,606元=2,690,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363,39696年5月30日104年8月31日8+94/36520%600,151元104年9月1日113年1月16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8+122/365+16/36615%456,678元2利息307,09696年3月29日104年8月31日8+156/36518.25%472,314元104年9月1日113年1月16日8+122/365+16/36615%385,926元3利息21,74996年8月1日110年7月19日13+153/366+200/36520%60,749元110年7月20日113年1月16日2+165/365+16/36616%8,685元4違約金21,74996年8月1日97年1月31日153/365+31/36610%219元97年2月1日113年1月16日15+334/365+16/36620%13,884元合計1,998,606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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