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婚情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許雅婷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萬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許智翔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應繳納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