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淵前因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2年10月、1年6月、9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3360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7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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