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倬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5日│96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07號│偵字第1707號│偵字第192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7│96年度訴字第1187│97年度訴字第252││事││號│號│號││├──┼────────┼────────┼────────┤│實│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7年5月30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7│96年度訴字第1187│97年度訴字第252││││號│號│號││判├──┼────────┼────────┼────────┤││判決│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7月7日│││確定│││││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附註│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編號3、4之罪前│││字第11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經本院以97年度訴│││月│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92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2││││事││號││││├──┼────────┼────────┼────────┤│實│判決│97年5月30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2││││││號││││判├──┼────────┼────────┼────────┤││判決│97年7月7日│││││確定│││││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附註│編號3、4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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