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天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天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天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天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6.11│103.06.14晚間7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03.8.21││││22.3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400號│偵字第1497、1673號│毒偵字第1497、16│││││73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879│104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號│8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8.29│104.05.19│104.05.19│├───┼────┼────────┼─────────┼────────┤││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879│104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號│879號││判決├────┼────────┼─────────┼────────┤││判決│103.09.24│104.06.04│104.06.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基隆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7758號│字第1873號│執字第1873號│││├─────────┴────────┤│││編號2至4,基院103訴638號有期徒刑2年││││(不可易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天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8.20至103.08.│││││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97、1673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5.19│││├───┼────┼─────────┼─────────┼────────┤││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79││││││號││││判決├────┼─────────┼─────────┼────────┤││判決│104.06.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1873號││││├─────────┤││││編號2至4,基院103│││││訴638號有期徒刑2年│││││(不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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