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2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馬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馬國強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5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㈡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2,919元整,及自民國97
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計付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