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履約或已毀諾。
⒉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所有坐○○里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釋明聲請人之母親 何麗月 之財產收入狀況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⒏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交通費、膳食、扶養費等支出證明文
件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