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 楊順隆 即 楊溪豆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