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昆龍
劉丁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更正如下項目:附表編號5「未開封之撲克牌1副」之記載更正為「未開封之撲克牌4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對照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此部分(即沒收部分)所為之敘述,可知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