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